一、1862 年《莫雷尔法》:推动28个州建立68所“赠地学院”
美国最早的职业教育可以追溯到殖民地时期的学徒制。该制度沿用英国 16、17 世纪制定的相关法律,由父母通过签订合同,将孩子交给有一定技术的匠师,或由地方当局分配给 匠师分别照管。这种合同可被视为美国职业教育法制化的萌芽。1862 年,美国国会通过《莫 雷尔法》,规定联邦政府通过土地奖励的办法,为各州提供资金,开办“农工学院”或“赠地 学院”,发展农艺和机械工艺技术教育。《莫雷尔法》出台后,联邦政府相继推出一系列补 充法案。 很快美国就有28个州相继建立了 68 所“赠地学院”。著名的康奈尔大学就是一所“赠
地学院”。《莫雷尔法》及其相关补充法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联邦政府通过资金资助职业 教育的做法,对于美国以后职业教育稳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二、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世界上最早的职业教育立法
191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史密斯—休斯法》。该法规定,联邦政府必须拨款在全美 各大中学建立职业教育课程。该法首次为联邦政府资助中等职业教育体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它确立了美国的双元教育体系, 使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开始分流, 标志着美国的职业教育体 系开始形成。可以说,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立法。这部法律通过后,美 国职业教育稳步发展。美国国会在随后的20多年间又通过一些补充法案,规定政府增加对 职业教育的联邦资助金额,并扩大资助范围。
三、1963年《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资助
1963 年,美国国会通过《职业教育法》,规定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总拨款的至少 1/3 必须用于中等以上职业教育及设备。 此后通过的两个职业教育法修正案, 又进一步扩大了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1974 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生计教育法》,规定将“生计教育” 这种操作性很强的教育实践模式作为全国的重点项目。1977年,美国国会众议院还专门通 过了一个“生计教育五年计划”,并拨款4亿美元支持其实施。1982 年,国会通过了《职业训练协作法》,该法规定联邦政府必须资助职业训练,对象扩展到有特殊就业障碍的人群。前者完全由联邦政府资助,后者主要由州政府资助。
四、1984年《伯金斯法》:开启全民职业教育之门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伯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取消了对接受补助学生的年龄限制,扩大了联邦政府拨款补助的职业教育对象,尤其增加了对残障人士、需要技术训练之成年人、单亲父母、学习困难者以及受刑人给与补助。法案还规定,联邦政府可以拨款推动政府与私人企业在职业教育领域开展合作,同时成立全国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随时向国会及总统提出政策性建议。可以说,《伯金斯法》确保了职业教育的平等性,将美国职业教育带入一个新境界,开启了全民职业教育之门。1994 年《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帮助学生向“工作世界”过渡 1994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其宗旨是使学生能顺利向“工作世界”过渡。该法鼓励学校提供学术教育的同时,给学生具体的工作技能。法律还规定,各行业部门要负责给学生提供延伸学习的机会,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高中 学生提供实习职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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