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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四次重大职业教育立法
来源:IEAU亚洲分会      编辑:全球职业资格备案中心           点击次数:9452


一、1862 年《莫雷尔法》:推动28个州建立68赠地学院

 

美国最早的职业教育可以追溯到殖民地时期的学徒制。该制度沿用英国 1617 世纪制定的相关法律,由父母通过签订合同,将孩子交给有一定技术的匠师,或由地方当局分配给 匠师分别照管。这种合同可被视为美国职业教育法制化的萌芽。1862 年,美国国会通过《莫 雷尔法》,规定联邦政府通过土地奖励的办法,为各州提供资金,开办农工学院赠地 学院,发展农艺和机械工艺技术教育。《莫雷尔法》出台后,联邦政府相继推出一系列补 充法案。 很快美国就有28个州相继建立了 68 赠地学院。著名的康奈尔大学就是一所
地学院。《莫雷尔法》及其相关补充法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联邦政府通过资金资助职业 教育的做法,对于美国以后职业教育稳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二、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世界上最早的职业教育立法

 

191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史密斯休斯法》。该法规定,联邦政府必须拨款在全美 各大中学建立职业教育课程。该法首次为联邦政府资助中等职业教育体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它确立了美国的双元教育体系, 使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开始分流, 标志着美国的职业教育体 系开始形成。可以说,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立法。这部法律通过后,美 国职业教育稳步发展。美国国会在随后的20多年间又通过一些补充法案,规定政府增加对 职业教育的联邦资助金额,并扩大资助范围。

 

三、1963年《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资助

 

1963 年,美国国会通过《职业教育法》,规定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总拨款的至少 1/3 必须用于中等以上职业教育及设备。 此后通过的两个职业教育法修正案, 又进一步扩大了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1974 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生计教育法》,规定将生计教育这种操作性很强的教育实践模式作为全国的重点项目。1977年,美国国会众议院还专门通 过了一个生计教育五年计划,并拨款4亿美元支持其实施。1982 年,国会通过了《职业训练协作法》,该法规定联邦政府必须资助职业训练,对象扩展到有特殊就业障碍的人群。前者完全由联邦政府资助,后者主要由州政府资助。

 

四、1984年《伯金斯法》:开启全民职业教育之门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伯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取消了对接受补助学生的年龄限制,扩大了联邦政府拨款补助的职业教育对象,尤其增加了对残障人士、需要技术训练之成年人、单亲父母、学习困难者以及受刑人给与补助。法案还规定,联邦政府可以拨款推动政府与私人企业在职业教育领域开展合作,同时成立全国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随时向国会及总统提出政策性建议。可以说,《伯金斯法》确保了职业教育的平等性,将美国职业教育带入一个新境界,开启了全民职业教育之门。1994 年《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帮助学生向工作世界过渡 1994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其宗旨是使学生能顺利向工作世界过渡。该法鼓励学校提供学术教育的同时,给学生具体的工作技能。法律还规定,各行业部门要负责给学生提供延伸学习的机会,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高中 学生提供实习职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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