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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胜阻:为科技强农提供法律保障
来源:新浪农业      编辑:世界名人网新闻中心     时间:4/27/2012      点击次数:1504

辜胜阻:为科技强农提供法律保障

4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在审议中表示:农业技术创新是引领、支撑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长期有效供给的根本出路。当前我们在重视农业技术研发投入的同时,更要高度重视农业技术推广,解决科技链和产业链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让大量优秀的科技成果通过推广切实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辜胜阻认为,在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加大,耕地、淡水等自然资源刚性约束日益加强,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以及农业劳动力成本和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快速上涨的形势下,我们要保障农业持续发展和农产品稳定供给,其根本出路在于科技,必须要“强科技,保发展”,依托农业科技创新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强对农业的支撑能力。这也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农业科技创新战略”的现实依据和根本出发点。但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发展始终面临科技链与产业链严重脱节的问题,农业科技工作重科研、轻中试和推广应用,农业科研成果缺乏行之有效的推广机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据有关统计显示,我国每年经过中央和省级政府部门鉴定的农业科研成果有一万项左右,约30%可以推广,但实际转化率只有10-15%。在水利科技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于30%,许多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因此,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农业技术推广机制,推动农业技术创新主体与需求主体有效对接是当前我国农业科技工作中最迫切和紧要的任务。

辜胜阻强调,《农业技术推广法》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基础性法律,自施行以来,为我国农业科技水平提高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现行《农业技术推广法》已难以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需要。在总结过去改革的经验与教训的背景下,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形成的《修正案草案》具有四个方面的亮点,有利于解决农业科技链与产业链之间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科技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可以预见新法通过与实施将为实现“科技强农”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一)适应农技需求多样性和供给主体多元化的特点,《修正案草案》立法规划“一主多元”的现代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理顺农技推广的管理体制,调动多元主体从事农技推广的积极性。当前我国农技推广工作已经出现多元化参与,科研单位、学校等组织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技术推广服务组织逐步由政府单一支撑向“政府为主、多元发展”的方向转变。对此,《修正案草案》提出,“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多元化推广服务组织在满足农民多层次、多领域科技服务需求中的主体地位。为促进“一主多元”推广体系的健全完善,《修正案草案》还提出要“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它们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引导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从法律上明确了多元化推广服务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家农业推广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因地制宜设置县、乡级或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完善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强调集中力量和管理的同时也为管理体制机制的适时灵活调整预留了空间。

(二)提出农业技术推广公益性与经营性分类管理原则,在总结经验教训基础上严格规定了国家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责”,为实现农业技术推广的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的“双轮驱动”提供法律保障。过去有一段时间,在把农技推广推向市场的指导思想指导下,农技推广公益性弱化,基层农技站曾出现“人去楼空”,“网破、线断、人散”局面,教训十分深刻。为此,《修正案草案》新增“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为农业技术推广的遵循原则之一。一方面进一步强调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明确提出“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公共服务机构”,并严格规定了其“公益性职责”,即“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以及农业灾害的检测、预报和预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管服务;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另一方面,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不再从事经营性推广服务,把经营性推广让位给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修正案草案》提出经营性“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三)针对当前农技专业人员素质与工作严重不相适应的问题,明确规定农技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和结构比例,推动农技推广机构的专业化,进而提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近年来,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不适用技术的继续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素质不够等现象降低了农业推广服务工作的质量。《草案》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县、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80%,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70%”,新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要求由原“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提高为“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试”,逐步提高技术推广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针对当前农技推广人员队伍专业素质弱化、知识结构出现脱节与老化现象,《修正案草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在农技推广水平方面,明确指出 “国家鼓励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科技人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创新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强调技术推广前的验证。

(四)在物质技术保障和法律责任方面,提出了各级政府在农技推广上的责任,规定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的财政投入,强化农技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明确了农技推广的法律责任。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资金投入不足、保障能力不强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技推广力度。《修正案草案》对此提出了六条具体措施:一是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要 “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二是加强财政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贴”,县、乡级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三是各级政府要“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四是“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五是“对各类经营性组织和个人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六是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此外,《修正案草案》新增第五章“法律责任”,不仅分别对“截取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的”、“侵害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财产”等违反本法的行为依法处理的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而且分别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等行为主体违反本法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对推广的“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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