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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车险改革:车型成为定价关键
来源:东方早报      编辑:国际行业评审委员会新闻中心     时间:2/2/2015      点击次数:4159

  伴随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工作方案的基本成型,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对目前的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修订,目前已基本完成《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单证(以下简称条款)的修订工作。

  对比2012年实行的旧车险条款,新条款的最引人关注的变化在于车辆保费将由车型决定、而非新车价格。

  中保协首次将“零整比”,也就是零部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这一概念引用到具体条款中,今后,零整比越高的机动车,车险费率可能会越高,最终的车险价格也就越高。

  而此前发改委发力调查汽车行业的垄断现象,目前多家车企已做出回应,宣布将在华的售后服务价格进行全面调整,最多下调达到50%。

  保费将按车型定价

  据中保协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版示范条款》和配套单证与现行商业车险条款及单证相比,主要在六个方面进行了重大改进和提升。

  此前,机动车保费一般需要直接参照新车购入价格,同样是100万元的车型理赔金额几乎相同;然而由于各品牌零部件售价及维修价格相差巨大,一旦车辆出现全损,险企只能按照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格理赔,由此形成“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的行业现状,受损的最终只是消费者。

  而据新条款显示,将明确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也就是说,车险费率化改革后,一款车的“基础保费”将不由购车价格直接决定,更多取决于这款车的零部件更换价格的标准,也就是所谓的“零整比”。

  “车型定价”这种模式的最大优势就在于,能够客观和直观地反映不同车型的实际风险暴露以及维修成本水平,使得风险保费与实际风险暴露实现匹配,从而解决了车型之间风险暴露和维修成本的水平差异。

  根据保险行业协会的一份数据显示,售价同样在30万元左右的一款奔驰C级轿车和一款帕萨特领驭V6轿车,前者的零整比为306%,后者的零整比为1273%,按照原来的定价方式其基础保费可能相差几倍之多。

  新条款实施后,也就直接解决了此前社会关注的“高保低赔”问题,新条款确定了从原先的“保额定价逐步过渡到”车型定价,今后同样售价30万元的两辆新车,可能因为自身零配件价格不同以及出险率高低而导致基础保费差异大。

  对各险企而言,车险公司之间将形成面向不同用户群体的个性化产品方案,而这一部分的车型定价权也将逐步从政府部门转移至各财险公司。

  列明免赔率和免赔额

  与现行条例相比,此次条款据将现行的38个附加险整合为11个附加险,其中5个附加险承保风险被并入主险保险责任,包括教练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法律费用及租车人人车失踪附加险;删除了23个对消费者实际风险保障意义不大或属于部分保险人提供的增值服务的附加险,例如附加更换轮胎服务、附加送油、充电服务、附加拖车服务等;同时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附加险。

  对于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15项内容,新条款进行了删减,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险保障范围。

  此外,对责任免除中免责事项进行归类梳理,一方面将免赔率与免赔额单独列明,另一方面将责任免除条款划分为不保情形、原因除外、损失和费用除外三类。

  对于不保情形中驾驶人违法的情形、原因除外中违反合同义务约定免赔的情形进行了整合;对于损失和费用除外约定,依据各项免赔约定的内在逻辑和属性,区分为保险人绝对不保和可以通过附加险扩展承保两种情形。

  车险保单 “即时生效”

  据中保协介绍,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修订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允许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行设计投保单。

  据悉,中保协自2012年3月开始组织对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修订,目前已基本完成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单证(《2014版示范条款》)的修订工作,2月4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保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标志着商业车险条款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下一步,中保协还将继续组织开发对应的示范条款,形成多层次的行业产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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