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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儿园”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来源:解放日报      编辑:国际社会事务评审中心     时间:3/28/2014      点击次数:7105

近期,一些地方相继发生“药儿园”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悉,一些涉事幼儿园相关责任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毋庸置疑,幼儿园为了提高出勤率,防止向家长退还托管费以保障幼儿园的收入来源,事先未经家长同意和有关部门的审批就给孩子喂食处方药,这样的行为确实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涉案人员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药儿园”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应该完善?恐怕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首先,需要讨论的是,“药儿园”相关人员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试图寻找我国刑法中的相应条文,但似乎很难找到。从本案目前的调查情况看,一些涉事幼儿园的保健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责任人员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主体上符合非法行医罪。但给幼儿喂食处方药是否就是“行医”行为,值得商榷。幼儿园作为一种学前教育机构,主要是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并非以开展医疗活动为其主要业务。虽然幼儿园里设有保健室,但其主要工作是负责园内的卫生保健工作,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实质上看,这些保健室并不对社会公众开放并接受诊断、治疗等活动。特别是“诊疗”应该是由相关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行为,而“喂药”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幼儿园的全体幼儿而非患者,即“药儿园”在主观上并非是为了诊断和治疗。如果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必须依法有据。

其次,对“药儿园”事件的处罚和责任的追究,应该是在查清事实后果的基础上进行,而不能依公众的情绪做出判断。据媒体报道,此事件曝光后,有关部门对涉事幼儿园的在册幼儿进行体检,从已出体检报告的393名幼儿看,体检项目正常者328人。体检中发现少数幼儿有个别项目异常,但未发现有共性的指标异常,而且目前也没有相关文献资料和临床上的确切数据表明少数幼儿出现的身体异常与服用“病毒灵”存在明显、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为了平息“民愤”,而强行要求刑法介入,恐怕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相悖。

就目前查明的结果而言,幼儿园的“喂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进一步佐证。但是,这起事件最起码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构成民事侵权,因此完全可以适时作出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的决定。还是这句老话:现代法治社会中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但是,刑法也绝非是万能的。刑法的威慑性固然重要,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还是应该遵循和坚守的。

追究“药儿园”事件中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应该是关注发生此类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完善相关制度,严堵事件背后所暴露出的监管漏洞,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保护体系,重预防、重保护,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这才是保护儿童、使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应然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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