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职业资格备案中心 | 国际行业评审委员会 | 纽贝兰教育学院 | 世界名商评鉴 | 世界名人评鉴 | 国际社会事务评审 | 潜能开发委员会 | 全球企业注册服务
首页 联合会概述 资质 认证权威 盈利与年薪 认证项目 证书样式 战略合作 免费会员 焦点访谈 联系我们 联合会导航
 ◆ 相关新闻列表
 美国政府停摆波及宇航局 ...  [8125]
 朝鲜军舰开枪射击俄罗斯渔...  [7221]
 西太平洋潜艇救援演习在日...  [6842]
 普京再度强调叙利亚危机应...  [6307]
 联合国报告呼吁国际社会继...  [8256]
 俄年底前向印度交付航母 ...  [5663]
 伊朗称可短期内作出核计划...  [7126]
 上合组织比什凯克峰会闭幕...  [9125]
 美宇航局:旅行者1号飞出...  [9635]
 联合国发布世界移民报告 ...  [6491]
 俄罗斯再向地中海增派3艘...  [8306]
 叙利亚政府军进入战备状态...  [8036]
 习近平:人民身体健康是全...  [8349]
 印度成功发射首颗国产国防...  [5724]
 日本近17万中国人获永住...  [7303]
 欧洲最大的公共图书馆在英...  [7217]
 欧盟外长将开会应对埃及乱...  [7259]
 李克强前往西部考察 指...  [8374]
 英国10艘军舰向直布罗陀...  [7603]
 美国正式承认“51区”存...  [8993]
 联合国将向朝鲜提供980...  [6742]
 印度第一艘国产航母下水 ...  [9129]
 北约将举行大规模演习 俄...  [7646]
 美军拟下周重启“鱼鹰”的...  [7724]
 英科学家称外星飞船可能多...  [6348]
 美媒:韩增购260枚空空...  [7230]
 媒体曝美日钓鱼岛作战计划...  [8343]
 伊朗新任总统鲁哈尼号召消...  [7079]
 日本用IPS细胞在猪体内...  [9437]
 中国中央军委举行晋升上将...  [7915]
中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文)
来源:新华社      编辑:IEAU新闻中心     时间:12/28/2012      点击次数:7052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一、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C)2010-2050 ©版权所有 国际评审认证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