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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外派劳务 权益救济不同于劳务派遣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IEAU新闻中心     时间:2/19/2014      点击次数:8366

跨境外派劳务,权益救济不同于劳务派遣。 

门头沟区法院苏振付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定的出台在引发人们热议的同时,也将对劳务派遣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劳务派遣用工不能超过用工总量10%

新规定将使劳务派遣市场更加规范。新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的具体适用范围,派遣人员将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劳务派遣单位将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该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厘清派遣人员与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之间的“三角关系”,明确了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权益,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劳务派遣滥用。

然而,现实用工市场中还存在着劳务外包、外派劳务等劳务用工方式,这些用工方式与劳务派遣从表面上看都是劳务人员付出劳动收获报酬,但在法律层面上则大有不同。因此,对劳务派遣与其他用工形式加以区别,不仅有利于加深对新规定的理解,也有助于劳务人员在发生纠纷时顺利维权。

是否跨境劳动者权益救济途径不同

外派劳务与劳务派遣因跨境与否劳动者权益救济途径不同。外派劳务规定主要分布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中。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对外派劳务作了如下解释:“外派劳务是指企业与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中国公民到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从事上述境外劳务派遣活动的企业称为外派劳务企业。”

从该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外派劳务关系中,劳务人员直接受到国外用工单位的雇佣,其用工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均与国外用工单位具体约定,外派公司仅是一种外贸中介,劳务人员最终还是直接与国外用工单位形成直接的劳动关系,其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与国外用工单位更直接相关,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应直接与国外用工单位进行协商解决。但是在劳务派遣中,劳务人员则是直接与派遣公司形成直接的劳动关系,受到派遣公司的管理,劳务人员的工资保险等福利更多的与派遣公司相关,其劳动合同也是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人员仅在工作上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其人事方面则由派遣公司管理。

“定量”还是“定人”劳动关系大不同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以“定量”或“定人”的不同劳动而关系迥异。首先,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最大区别在于,将劳务外包的单位仅验收劳务的成果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外包单位不与劳务提供者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二者产生矛盾将适用我国合同法;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同时在出现矛盾时,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

其次,劳务外包单位对提供劳务的人员不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确定安排;劳务派遣中的劳务人员则需要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最后,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劳务派遣更加规范,劳务人员的权利更加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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