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和江苏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近日,江苏省人社厅会同省发改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民政厅、国资委、总工会就做好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出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突出保生活、促就业、防风险,将职工安置纳入就业工作规划、安置政策纳入就业政策体系,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实施意见》提出,在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分流安置有四条主要渠道,一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实行企业内部分流;二是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实行企业内部退养;三是采取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四是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应当为分流职工提供多方面的精准服务,一是实施实名制管理,对分流职工基本情况以及就业去向、政策享受等信息,做到动态管理、全程跟踪。二是组织专项帮扶行动,及时了解分流职工的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一条龙”的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对拟分流职工人数较多的,要及时举办专场招聘活动。三是加强就业信息对接。建立省级层面的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平台,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四是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专项培训计划,对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五是加强社会保障衔接。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同时对工伤人员,也明确了相关待遇问题。
《实施意见》强调,各地要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指导企业依法依规依程序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