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山东省日前出台规定,相关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照常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
山东省规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创业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山东省还规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岗位(简称“创新型岗位”)。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探索在创新型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型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这是山东省自去年以来第二次出台规定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2017年7月,山东省曾提出,为促进人才流动、推动“双创”热情,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可暂不转移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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