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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详解职校学生实习责任险的五大问题
来源:人民网      编辑:IEAU资讯中心     时间:3/23/2012      点击次数:723

今日,教育部对人民网网友在“两会”期间提出的教育领域八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回应,这是教育部第三次对人民网网友留言进行集中回复。

网友留言:袁部长您好!我是学生家长,我的孩子在一所技工学校学习,正面临实习阶段。前段时间我看到一则新闻说教育部已经委托保险公司对职校学生实习责任险进行优化,推出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不过因为这个新闻写得比较简洁,有些细节问题我还想请教一下。

第一,新闻说“实习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险两险合一,将校企双方作为共同被保险人”。那是不是说,职校在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发生意外的责任不再由学校或企业由保险公司担负,如果是保险公司负责,应该要走哪些程序?

第二,这个保险是学校和企业必须给实习学生上的吗?新闻上说建立了专项保证金、先行赔付机制和全国通赔机制等,那学生通过这些机制能获得什么保障?一旦在实习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如何界定理赔标准,并如何能保证学生真正拿到理赔款?

教育部答复:职校学生实习责任险属于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购买的责任保险范畴,投保人是职业学校或企业单位,不向学生收取保费。该保险保障的是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依法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也为学生发生人身伤害后的事故处理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提供资金支持,起到保护学生的权益的客观作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险与学生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有所区别,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为学生提供风险保障。

(1)关于“职校在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外的责任不再由学校或企业而由保险公司担负”的回复。

答复:保险并不改变法律关系。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后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仍是职业院校、实习单位或其他第三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在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对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怠于请求的,学生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2)关于“如果是保险公司负责,应该要走哪些程序?”的回复

答复: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责任事故后,首先由学生向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提出索赔请求,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向英硕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然后由英硕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受理后进行案件的赔付工作。

(3)关于“这个保险是学校和企业必须给实习学生上的吗?”的回复。

答复:职业院校、实习单位是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险的投保人,这个保险不属于国家法定保险。但是,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职业教育制度建设范畴,具有公益性,是落实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职业学校“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措施。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指出“真正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

(4)关于“新闻上说建立了专项保证金、先行赔付机制和全国通赔机制等,那学生通过这些机制能获得什么保障?”的回复。

答复:上述机制的设立均是为了保证学生无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实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案件能够及时处理以及赔偿资金能够快速到位。

(5)关于“一旦在实习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如何界定理赔标准,并如何能保证学生真正拿到理赔款”的回复。

答复:关于如何界定理赔标准,该部分涉及内容较多,现以举例的方式简要说明。例如,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类似工伤情形的事故而死亡的,保险采用定额赔偿的方式给付赔偿金;再如,医疗费用的赔偿是按照费用支出的合理必要性标准进行确定。

关于如何能保证学生真正拿到理赔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及时处理并向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支付赔款;如果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怠于请求,学生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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